和爰律師事務所
2020年4月22日 星期三
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2738 號民事判決(節錄)
按金錢借貸為要物契約,因金錢之交付而生效力,故利息先扣之金錢借貸,其貸與之本金額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,該預扣利息部分,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,自不成立金錢借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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